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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農業
- 什么是家庭農場模式發表日期:2015-09-23 來源:托普物聯網 瀏覽次數:3912次
家庭農場模式是指以家庭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市場經營主體。據統計,2014年我國共有符合統計標準的家庭農場近100萬個,經營耕地面積1.8億畝,平均經營規模約200畝。為了獲取專業化經濟效益,家庭農場投入了比傳統兼業化小農更多的土地、資金、人力、技術和機械設備,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降低生產成本。
但資產的專用性導致了家庭農場投入的生產要素具有較高的機會成本。隨著專業化生產帶來的交易頻率的上升和市場范圍的擴大,家庭農場面臨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顯著增大。
為了防范風險和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家庭農場內生的合作需求明顯強于小農戶,家庭農場之間或者家庭農場與其它利益主體的相互聯結、互助合作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家庭農場+合作社”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是一種以合作社為依托,農業生產類型相同或類似的家庭農場在自愿基礎上組成利益共同體的制度安排,通過市場信息資源共享,農技農機統一安排使用,在農產品的產、加、銷各個階段為社員提供包括資金、技術、生產資料、銷售渠道等在內的社會化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
實踐中,“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家庭農場+合作社+公司”模式。
公司根據市場需求與合作社簽訂契約,合作社按照契約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組織家庭農場生產。農產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驗級、收購,而后由公司進行加工和銷售。家庭農場以合作社為依托,與公司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一方面增強了家庭農場與公司的談判地位,有效約束公司的機會主義行為,保障家庭農場農產品的銷路;另一方面,通過合作社的生產監督和集中收購,確保公司對加工原料質量和數量的需求。
例如,浙江省海鹽縣的20家家庭農場聯合組建的萬好蔬菜合作社,在產前與當地的食品公司簽訂蔬菜購銷合同,在產中由合作社提供技術、管理、培訓在內的專業化服務,在產后由公司以保護價收購農產品。全縣以“訂單農業”形式開展生產的占家庭農場總數的67%,其中52%的訂單通過合作社獲得。
(2)“家庭農場+合作社+超市”模式。
家庭農場負責生產環節,合作社統一品牌和標準化生產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機制,保證超市穩定的貨源供應。這種模式將訂單農業與現代經營業態有機結合起來,縮短了農產品采供周期,減少了中間流通環節和物流成本,保證了農產品的新鮮安全,有效地促進了農民增收,適宜規模化和標準化農業經營,適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農產品。
例如,山東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農場為主體的合作社與17家連鎖超市簽約,常年向超市供應高檔箱裝禮品菜,涉及20多個蔬果品種,農民獲得了種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額效益。
(3)“家庭農場+合作社+直銷(社區)”模式。
在“家庭農場+合作社+直銷(社區)”模式下,生產同類農產品的家庭農場聯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進入城市社區、街道直銷農產品,或者由合作社與學校和企業食堂、餐飲企業、直銷展會簽訂供貨合同。這種模式改變了“收購商—經銷大戶—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層層盤剝的傳統銷售模式,縮短了“田頭”到“柜臺”的距離,緩解了市民“買菜難”和農民“賣菜難”的問題。
例如,浙江省寧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開設了農產品直銷店,價格比超市和菜市場便宜20%~30%。
(4)“家庭農場+合作社+合作社自辦加工企業”模式。
家庭農場聯袂合作社,發展壯大后自辦加工企業來銷售、加工家庭農場的農產品。這種模式以合作社為產業化經營的主導力量,對農業產業鏈各環節進行統一經營管理,是四種產業化經營模式中一體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內部的科層管理機構替代了產品交易市場,組織穩定性和合作性增強,內部成員利益高度一致,各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明晰,實現了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統一。家庭農場不僅能夠分享出售初級農產品的收益,還能夠直接分享縱向農業產業一體化后農產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這種模式實現的前提和條件是,合作社必須治理機制規范、經濟實力雄厚、市場競爭力強。
“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的制度特性
“家庭農場+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可以歸納為家庭經營、規模適度、專業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等四個顯著特征。
家庭經營
無論是家庭農場,還是合作社都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既保留了家庭承包經營的傳統優勢,同時又吸納了現代機械設備、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式等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采用機械化替代人工勞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標準化生產和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家庭農場經營單位的主體依然是家庭,家庭農場主兼具勞動者和經營者的雙重身份。合作社是所有者與使用者的統一體,合作社的組織宗旨是保障農民利益。所以說,“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規模適度
組織規模邊界的擴張與收縮是以最大限度節約成本為目的,家庭農場和合作社都有一個適度規模的問題。家庭農場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才能夠融合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具備產業化經營的特征;同時,受資源稟賦、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應對能力的限制,家庭農場的規模必須處于可控的范圍內,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同樣,合作社規模過大,易導致監督成本和決策成本增加,社員“搭便車”問題突出;規模過小,難以成為農產品市場價格變動的“抗衡力量”,勢必造成合作社在經營管理上的“規模不經濟”。
專業化生產
區別于傳統小規模農戶“小而全”的兼業化、多樣化生產經營,在“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中,家庭農場在合作社的組織下從事專業化、商品化的生產經營。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的目標不再滿足于為家庭生產糧食,或為市場生產剩余糧食,而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追求經濟利益。家庭農場經營范圍較為集中,在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的使用上集約化程度更高,在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
產業化經營
“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通過一定的銷售形式和流通環節將農產品從生產領域轉移到消費領域,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帶有明顯的盈利性。該模式實現了企業化管理,注重投入產出的核算,講求產出效率和經濟效益,注重成本的節約和管理制度的創新。農民不僅能獲取勞動報酬和全部的農產品市場利潤,還能分享農產品供應鏈的增值。
“家庭農場+合作社”經營模式是“農戶+合作社”的升級版
“農戶+合作社”模式雖然克服了“農戶+公司”的制度缺陷,在抑制機會主義行為和節約交易費用上具有明顯的優勢。但是,“農戶+合作社”中,小規模、兼業化農戶聯合組建的合作社大多為生產導向型,只能在高度競爭的市場末端獲得微薄的利潤空間,合作收益十分有限。由于小農的高度原子化和利益計算短期化,組織小農合作的成本很高。“低合作收益和高合作成本”以及普遍存在的“搭便車”問題,削弱了合作社的組織穩定性和市場競爭力,導致“農戶+合作社”模式下農業產業化的總體水平不高。
“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下,家庭農場成為合作社的主體力量,以專業化、規模化、商品化的生產經營方式克服了農業家庭經營低、小、散的弊端。合作社建立在家庭農場的基礎上,社員(家庭農場)地理位置集中,主要收入來源于農業,發展專業化經營的目標相同,即追求利潤最大化。家庭農場之間高度的利益同質性,不僅降低了合作社的集體決策成本較低,還有利于社員之間互相監督,防止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而降低了“家庭農場+合作社”的內生交易費用。以家庭農場為核心組建的合作社是未來我國家庭農場和合作社發展的重要趨勢。
“家庭農場+合作社”的未來
“家庭農場+合作社”是堅持農業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以家庭農場集約化、專業化、規模化的生產經營為基礎,合作社為依托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的創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的非均衡,即專業化分工以及農業技術變革誘發的制度需求與傳統農業家庭經營制度之間的不匹配,是“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產生的根源。為了解決分散經營的小農戶和高度市場化的矛盾,在農業家庭經營基礎上發展規模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并不是必然,需要一定的制度環境。清晰的產權且可保障土地有序流轉的土地制度,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農產品購銷和價格體制,以及城鄉一體化的快速推進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進程的加快,構成了中國“家庭農場+合作社”模式形成和壯大的基本條件。“家庭農場+合作社”克服了“農戶+公司”模式中交易費用高昂和違約風險頻發的缺陷,又利用合作社的集聚效應和家庭農場高度的利益同質性解決了“農戶+合作社”模式中因“小農需要合作又不善合作”而導致的產業化水平不高的困境,體現了外部經濟內部化、規模經濟、提高農戶市場競爭力的制度效益。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培育和發展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在未來的農業發展中,“家庭農場+合作社”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將成為聯結農戶與市場,運用現代科技和擴大經營規模來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和市場化程度,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有效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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